泰国劳工法_

admin · 2023-01-14 17:27

泰国劳工法_

  泰国的情降一般多少钱见鬼十法泰国第十六条:禁止雇主或上司、监工、检查官等人对女性雇工或童工等人作性骚扰。 第十七条:当聘雇合约期满后,其合约立即失效,不必事先通知。 若聘雇合约没有列明期限,当雇主或雇工任一方提出要取消聘雇合约时,则须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对方,可在发工资时或未发前提出;以便在临近发下次工资时间终止契约书,而不必提 前三个月以上发出通知。 至于雇主单方提出取消聘雇合约时,若雇主没有在书面通知上列明理由,则雇主日后不能提 出第一一九条法律来作辩驳。 上述第二段提到的解除聘雇合约,雇主可付给雇工应得的薪水,而雇工也可立即辞职。而雇 主此次发放的工资,属于按照民事法和商业法第五八二条法律规定而发放的最后一次工资。 第十八条:规定雇主必须向检查劳工的职官报告任何事情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劳工厅厅 长所指定的地点,由雇主亲自报告,或用邮寄、传真报告均可。 第十九条:为利于计算劳工按此劳工法而工作的时间,应包括以下所列的时间,即应计算: 假日、请假日、为了雇工或雇主的利益而由雇主同意或命令的休假日、以及合计雇工的实际 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若雇工未能连续天天上班,是因雇主有意不让雇工享受此劳工法的权益,则不论 是雇主要雇工工作何工作,且也不论是每段聘雇时间相隔有多长,均将各段的工作时间相加, 以维护雇工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若此法律规定要雇主做何种工作而须支付何种费用时,则雇主须照办。 第二十二条:有关农业、渔业、运输业、航运业、家庭加工业以及其它条例规定的业务,均 受限于保护劳工的条例,即可与此劳工法不同。

  佛历二五四一年(公历一九九八年) 二五四一年二月十二日皇上已同意调整劳工法。国会亦已同意,将公告六个月后于八月十九 日起正式实施,条文如下: 第一条:此条称作二五四一年劳工法。 第二条:此劳工法仅对工作满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劳工有效。 第三条:取消: (一) 于二五一五年三月十六日由革命团公布的第一 O 三份公告。 (二) 修正补充革命团于二五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公布的第一 O 三份公告、以及二五三三年 的第一份公告。 所有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法相异者,以该份最新法律为依据,亦即以新 本替代旧本。 第四条:此条法律不允许用于下列情形: (一) 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 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连的劳工。除上述第一条外,国务院尚明文规定:不许用 于全部或部份种类的雇主。 第五条:此条法律指出: [雇主]意指决定聘雇劳工工作,支付工资。且还包括: (一) 受委托替雇主工作者。

  第一篇 概论 第七条:按照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的权力或利益,不会因雇主引证其它法律而被消除。 第八条:让国务院有权任命职官,其条件是,职官的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的旨在 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又公正地为劳工及其亲属乃至死亡者解决各种案件纠纷。当劳工和社会 福利部告知法庭后,该职官即有权办案至结案为止。 第九条:若雇主不按照第十条第二段的法律规定来退还保证金,或不按照第七十条规定时间 内,拒发薪水、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工作超时费,或按照第一一八条法律所规定的补 偿费、按照第一二 O 条和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二条法律所规定的特别补偿费等等,则命令 雇主要以 15%的年息连本带利地退还于雇工。 若雇主没有适当而又合理的理由来拒还或拒付上述第一段列明的金额给雇工,则自拒还或拒 付日算起,超过七天后,雇主必须支付额外赔偿费,即以每七天增加支付 15%的拒付金额 给雇工。

  (二) 若雇主为法人,则还包括有权替法人工作者,以及接受委托替代法人工作者。 (三) 若雇主以承包方式来聘雇、则在某期间授权某人负责承包工作并负责发工资、负责 寻找劳力者(非职业介绍所)。 上述工作是业者负责生产或经营商业的全部或部份,而业者是上述雇工的雇主。 第六条:让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执行此法律,且有权任命职官检查劳工、发出规定执行 此法律的公告及条例。 对于任命[检查劳工的职官]一事,将定出权力范围,以及执行任务的条件。 上述劳工部的条例及公告,当政府发出公报后,则立刻生效。

  若雇主已准备退还或支付上述第一段和第二段列明的金额泰国情降,且已将金钱交给劳工厅厅长或由 劳工厅厅长授权的人士,以便付给雇工,此种情况下,则雇主以交钱日算起,不用支付利息 和额外赔偿费给雇工。 第十条: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二段的法律规定,禁止雇主要求或接受工作保证金或雇工做错工 作的损失保险金,除非其工作状况需要雇工负责雇主的金钱或财物,亦即可能会造成雇主的 重大损失。遇此情况,则雇主可向雇工要求收”Vそ穑其金额的数目及作业方法则按照部长 所公布的规定与方法来执行。 若雇主向雇工收取了保证金或与雇工签署了保险合约,以便赔偿雇工所造成的损失后,当雇 主解雇该雇工时、抑或雇工辞职时、或保险合约期满时,雇主要在上述任一种情况出现后的 七天内,将保险金连同利息(若有)一齐归还给雇工。 第十一条:对于雇主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超时费、补偿费、累积基 金、或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给雇工加薪的金额等债务,比起雇主的其它债务来说,更有优先权 获得赔偿。 第十二条:从初段的承包商,逐级至最后末段的承包商,均要全部一起负责支付工资、加班 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超时费、补偿费、特别补偿费、累积基金、福利基金、加薪等金 钱给雇工。 末段的承包商有权向初段的承包商(即雇主)索取第一段列明支付给雇工的金钱。 第十三条:若原雇主因转让业务或接受遗产或登记更换法人或其它原因,而令雇工改变了雇 主,则新雇主要全盘接受雇工的权利和义务,原雇工继续享受原有的全部福利。 第十四条:雇主应按民事法和商业法的规定来正确地对雇工实施其权利和义务,除非是此劳 工法有其它另外的规定例外。 第十五条:雇主在招工时要男女平等,除非基工作性质对性别不能和等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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