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

admin · 2023-03-04 15:02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完整更新 2551 年 2 月 27 日公布之增修内容) ( 以下标*代表有修改 ,标**代表是增加 ) 概论概论 第一条:此法称为 2541 年劳工保护法。 第二条:公布满 90 天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取消 (一)2515 年 6 月 16 日革命团第 103 版之公布。 (二)2533 年革命团为第 103 版增修之公布。 所有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保护法相异者,以本法最新公布版取代之。 第四条:此法律不允许用于下列情形: (一)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的劳工。 除上述第一条外,各部可另规...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完整更新 2551 年 2 月 27 日公布之增修内容) ( 以下标*代表有修改 ,标**代表是增加 ) 概论概论 第一条:此法称为 2541 年劳工保护法。 第二条:公布满 90 天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取消 (一)2515 年 6 月 16 日革命团第 103 版之公布。 (二)2533 年革命团为第 103 版增修之公布。 所有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保护法相异者,以本法最新公布版取代之。 第四条:此法律不允许用于下列情形: (一)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的劳工。 除上述第一条外,各部可另规定不允许此法之全部或部份内容用于前段所提的雇主。 *第五条:在此法中所提「雇主」是指聘雇劳工工作,且付工资,及包括 (一)雇主授权之工作代理人。 (二)若雇主是法人,则包括法人的代表人,及法人代表人授权之代理人。 「雇工」是指愿意被聘雇,且领到工资者,不论任何名称。 「聘雇人」是指决定聘请另一人来完成自己全部或部份的工作,以产生自己的利益,且负责付给被聘人该工作之工资者。 「初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接受完成聘雇人的全部或部份工作,以产生聘雇人的利益。 「末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与初段的承包商制定承包合约,接受完成初段的承包商负责之全部或部份工作,以产生聘雇人的利益者,含括与末段的承包商制定承包合约之包商,不论末段的承包商有几层。 「聘雇合约」是指有形的文字或口头约定,或无形的约定其中一个人称为「雇工」决定为另一称为「雇主」的人工作,且雇主也愿意付给工作之工资。 「工作日」是指规定给雇工正常工作日。 「休假日」是指规定给雇工休息之周休、节日或年休假日。 「请假日」是指雇工请病假、节育假、事假、当兵假、技能培训假或产假。 「工资」是指雇主按合约规定付给雇工的时薪、日薪、周薪、月薪或其它时段,或按雇 工正常工作日工作业绩计算, 包括雇主发给雇工没有工作的假日与请假日但享有合法的工资。 「工作日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日全时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里规定的工资。 『技术标准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里按技术能力标准规定的工资。 『加班』 是指超出第 23 条规定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 不论是正常工作日或休假日。 『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 『假日工作工资』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工作工资。 『假日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加班的工资。 『补偿金』是指雇主在结聘雇工时发给的雇工的补偿费,与其它雇主必付雇工的工资无关。 『特别补偿金』是指雇主在聘雇合约结束发给雇工的特别规定补偿金。 『累积基金』是指雇工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补助金』是指雇主补助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厅长」是指劳工福利和保护厅厅长。 「部长」是指此法内指定的在任部长。 第六条:让部长劳工和社会服务部部长执行此法律,且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及发出部法或公告来执行此劳工法的公告及条例。对于任命「劳工检查员」一事,将定出权力范围,以及执行任务的条件。 上述劳工部法及公告,当政府发出公布后,当即生效。 第一篇第一篇 一般法一般法 第七条:按照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的权力或利益,不能因而去取消雇工在其它法律该有的权益。 第八条:让劳工部长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其检查员的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的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又公正地为劳工及其亲属乃至死亡者解决各种案件纠纷。 当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告知法庭后,该检查员即有权办案至结案为止。 *第九条: 若雇主不按照第十条第 2 段的法律规定来退还保证金, 或不按照第七十条规定时间内,拒发薪水、加班费、假日工作工资泰国情降、假日加班费,或按照第一一八条法律所规定的补偿金、按照第一二O条和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二条法律所规定的特别补偿费等等,则命令雇主要以 15%的年息连本带利地退还于雇工。 若雇主没有适当而又合理的理由来拒还或拒付上述第 1 段列明的金额给雇工, 则自拒还或拒付日算起,超过 7 天后,雇主必须支付额外赔偿费,即以每 7 天增加支付 15%的拒付 金额给雇工。 若雇主已准备退还或支付上述第 1 段和第 2 段列明的金额, 且已将金钱交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的人士,以便付给雇工,此种情况下,则雇主以交钱日算起,不用支付利息和额外赔偿费给雇工。 *第十条:按照第五十一条第 2 段的法律规定,禁止雇主要求或接受工作保证金或雇工做错工作的损失保险金, 不论是现金或非现金方式, 除非其工作状况需要雇工负责雇主的金钱或财物,亦即可能造成雇主的重大损失。遇此情况,则雇主可向雇工要求收取保证金,其金额的数目及作业方法应按照部长所公布的规定与方法来执行。 若雇主向雇工收取了保证金或与雇工签署了保险合约,以便赔偿雇工所造成的损失后,当雇主解雇该雇工时、或雇工辞职时、或保险合约期满时,雇主要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的 7 天内,将保险金连同利息(若有)一齐归还给雇工。 *第十一条:对于雇主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补偿费、特别补偿费、累积基金、或依第一三五条规定的员工福利基金补助金等债务,劳工或劳工福利和保护厅拥有税务局同样的优先权获得赔偿。 **第十一/一条: 若业者委托某人(非人力中介)找人力来完成业者的其中一部份工作, 且不论是否由该人负责监督该部份工作或负责付给来完成该工作人工资, 在此规定业者为负责完成该部份工作人的雇主。 业者必须合理付给工资, 且必以雇主的直接雇工所享有的权益一样对待, 不得选折对待。 第十二条:从初段的承包商,逐级至最后末段的承包商,均要全部一起负责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补偿费、特别补偿费、累积基金、福利基金、加薪等金钱给雇工。 末段的承包商有权向初段承包商(即雇主)索取上述列明且已支付给雇工的金钱。 第十三条:若原雇主因转让业务或接受遗产或登记更换法人或其他原因,而令雇工改变了雇主,则新雇主要全盘接受原雇工的权利和义务,原雇工继续享受原来的全部福利。 第十四条:雇主应按照民事法和商业法的规定来正确地对雇工实施其权利和义务,除非是此劳工法有其他另外的规定则例外。 **第十四/一条:雇主与雇工签定的聘雇合约、工作规定、规则或雇主的命令,若造成雇主明显占雇工便宜时,法庭可以决定只利用合约、工作规定、规则或雇主命令的部份合理内容。 第十五条:雇主必平等对待男、女雇工,除非其工作性质对性别不能等同要求。 *第十六条:禁止雇主或上司、监工、工作检察等人对女性雇工或童工等人作性骚扰,或造成雇工性方面的捆扰。 *第十七条:当聘雇合约期满后,其合约立即失效,不必事先通知。 若聘雇合约没有列明期限,当雇主或雇工任一方提出要取消聘雇合约时,则须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对方,可在发工资时或未发前提出;以便在临近发下次工资时间中止合约书,而不必提前 3 个月以上发出通知。在此泰国法事可以信任么,试用聘雇合约视为无期限聘雇合约。 第二段所述的终结合约通知,雇主在付给雇工直到合约终结日应付的工资后可以立即让雇工离职。 此条所述的提前通知终结合约之规定不用于第一一九条的结束聘雇规定及民事法与商法的第五八三条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工检查员报告任何事情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劳工厅厅长所指定的格式,由雇主亲自报告,或用邮寄、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通讯方式报告均可。 第十九条:为利于计算劳工按此劳工法的在职工作时间,应将假日、请假日、为了雇工或雇主的利益而由雇主同意或命令的休假日都计算为雇工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若雇工未能连续每天上班,系因雇主有意不让雇工享此劳工法的权益,则不论是雇主要雇工作何工作, 且不论是每段聘雇时间相隔有多长, 均得将各段的工作时间相加,以维护雇工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依此法中规定,雇主要求雇工去做任何有须支付费用的工作时,则雇主必须支付该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农业工作、渔业工作、搬运或海运业工作、在家工作、运输工作及其它规定的工作,劳工部可公布用其它与此法相异的劳工保护条例的相关部法。 第二篇第二篇 雇用劳工雇用劳工 *第二十三条:雇主须向雇工公布正常工作时间,列明雇工的每天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不超出该类工作的工作时间, 基本上每天工作应不超过 8 个小时, 每周累计不应超过 48 个工时,雇主与雇工可以共同决定将超出的工作时间去计算在正常工作日里,但每日不该超过 9 小时,每周合计不超过 48 小时,唯法律规定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问题的工作类型,则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7 个小时,每周累计不逾 42 个小时。 上述之工作超出时间,超过 8 小时的部份,雇主必付给雇工正常工作日计算出时薪的1.5 倍以上的工资,日薪、时薪制的临时工则以所得单位小时工资的 1.5 倍计算。 若由于工作性质或状况特殊,致雇主无法公布每天的上班及下班时间,则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共同协议,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 8 个小时,每周累计工时不超过 48 个小时。 第二十四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除非获得雇工的同意。 若有些工作需持续工作,因一停下来就会造成损失,或突发紧急工作、或由法律规定的 其他工作,雇主可以安排雇工进行适当的加班。 第二十五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假日工作,除非是紧急工作或其工作性质不能停止,否则会造成损失,遇情况可允许下雇主可在假日以适当的时间令雇工上班。 对于下列业务,雇主可让雇工在假日照常工作,如饭店、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餐厅、饮料店、俱乐部、公会、医疗场所或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 除了上述第一、 二段列明的情形外, 其它为了生产、 销售、 服务等方面利益的工作,雇主也可让雇工在假日适当的加班,但须每次先获得雇工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述第二十四条第 一段所列的加班时间和第二十五条第 二段与第 3 段的假日工作时间合计后时数不得超过劳工部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雇主须在工作日内安排雇工连续工作不超过 5 个小时前小休,即雇工每天至少要有不少于 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雇主和雇工也可双方协议决定每次休息时间的长短,但 1 天内合计的休息时间,不应少于 1 个小时。 上述的雇主与雇工协议的休息时间,若与规定有异,但对雇工有益,则可以实施。 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不能计算在工作时间内,除非是一天中的休息时间,合计超过 2个小时以上,则将超过 2 个小时的时间算作正常工作时间。 若雇工在工作一天后仍要加班不少于 2 个小时,则雇主应安排雇工休息至少 20 分钟后才开始加班。 上述第一段如第四段规定,限用于紧急工作或工作性质需持续不停且已事先获得雇工同意。 第二十八条:雇主必安排雇工每周均有假日,一周中的假日不能少于 1 天,每周的例行假日期间,相隔不能超过 6 天。雇主可和雇工双方协议,决定一周内哪天作为假日。 若雇工的工作性质是属于饭店、运输业、森林业、偏僻地方工作及劳工部规定的其它工作,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议,将每周的例行假日累积与补休,但须在 4 个星期以内休完。 第二十九条:雇主须提前 1 年公布,让雇工得悉每年按照风俗习惯的公共假期,一年内的公共假日不得少于 13 天,包括劳工部规定的五一劳动节。 雇主应依据国定假日里的风俗节日、宗教祭日或地方风俗节日而安排规定假日。 若假日冲到雇工的每周例行假日时,雇工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时补休。 若因雇工的工作性质按照劳工部的规定不能停止工作,造成假日不能休假时,雇主可让雇工在日后补休,或在协议下由雇主支付假日工作工资给雇工。 第三十条:若雇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则雇工有权享受另外的「年假」,即不少于 6 个工作日。雇主要提前规定上述假日给雇工,也可由雇工与雇主双方协定。 在雇工工作第 2 年后,雇主可规定雇工享有超过 6 个工作日的「年假」。 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议,决定将累积的该年度「常年假日」移到下一年度来休假。 若雇工的工作期限未满一年,雇主可按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规定雇工应有的年假天数。 第三十一条: 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上述第二十三条第 一段法律列明之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问题的工作进行正常工作日加班或假日工作。 第三十二条:雇工有权按实情请病假,若请病假超过连续 3 个工作日以上时,雇主可要求雇工出示由一等西医师或政府医院发给的医生证明。 若雇工无法出示一等西医师或政府医院的医生证明时,雇工须向雇主说明理由。 若雇主有聘雇驻厂医生, 则由该医生为雇工开医生证明, 除非该雇工无法让该医生诊病。 对于雇工因工作伤害了身体健康或致病,造成雇工无法上班的工作日;以及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产假,不能视为此条所述的病假。 第三十三条:雇工有权请节育手术假,且可按照一等西医生指明术后休息多少天的医生证明来请病假。 第三十四条:雇工有权按照有关工作方面的章程来请有必要的事假。 第三十五条:雇工有权请有关公民义务方面的事假,如服兵役法规定的军人集合检查、军事培训或测试预备程度的集合令。 第三十六条:雇工有权请技术受训假,如依劳工部规定的有关增加知识及技能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禁止雇主要求劳工做超重活,即举、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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