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5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杨某某苗族姑娘对性的理解,女,1983年出生,黎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村白族以妻待客,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七坊镇龙江居居委会绿源农贸市场青青足疗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白沙县七坊镇龙江居居委会绿源农贸市场筹建的“青青足疗店”正式营业。
因生意不好,2019年8月底,开始容留唐某兰、林某珍、吴某娜、林某秋、刘某娜、杨某兰、张某方、吴某燕(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青青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杨某某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和避孕套,并与卖淫人员口头约定,卖淫人员每次在店内卖淫收取30元分成,上班时间外出卖淫收取50元分成,晚上外出卖淫过夜(俗称“包夜”)收取100元分成。
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被电话传唤到白沙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接受调查苗族情蛊,其对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其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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